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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人民日报评论员
2000-06-20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决定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进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卫生机构和医药行业健康发展,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延长,健康状况普遍改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行医药卫生体制的弊端日益暴露。如医疗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大医院,基层卫生服务不足,卫生资源的浪费与紧缺并存,总体效益低;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混乱,存在虚高定价和回扣促销等不正之风;公立医疗机构缺乏竞争意识,有的利用垄断权力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开大处方和收取高额检查费;医药费用增长过快,给国家、单位和职工造成很大压力等。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出发点,就是克服医药卫生行业存在的种种弊端,让广大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十分重要又相当复杂的工作。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当前应当抓好以下主要环节。

一是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首先要保障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包括选医院、选医生和选药店。职工可以在若干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就医,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职工可以在医院购药,也可以持医生处方在若干定点药点购药,促进医院药房和社会药店之间的竞争。下一步的改革目标,是把医院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打破过去医疗机构对处方用药的垄断。作为过渡,可先对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药品收支结余全部上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合理返还。同时要规范财政对医疗机构的补助办法,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机构内部也要引入竞争机制,给患者选择医生的权利,鼓励员工竞争,实行多劳多得,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改进医德医风。

二是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进行医疗资源优化重组。要实行政事分开,卫生主管部门要站在国家和人民的立场上对本行业实行监管,破除各种狭隘的部门观念。要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实行区域卫生规划,加强对卫生资源配置的宏观管理。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调整和控制包括床位、人员、设备以及医疗机构在内的卫生资源存量和增量。逐步实行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合作、合并,共建医疗服务集团。继续加强预防保健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综合性疾病预防、控制、保健体系,负责公共卫生、疾病控制和预防保健领域的业务技术指导任务,并提供技术咨询、调查和处理卫生突发事件。

三是多种形式办医,满足不同层次需求。要按照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并制定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更好地满足不同人群对医疗服务的不同需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要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的服务体系,形成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双向转诊制度,更好地满足不同疾病对医疗服务的不同需求。社区卫生服务主要从事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和康复;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主要从事疾病诊治,其中大型医院主要从事急危重症、疑难病症的诊疗,并结合临床开展教育、科研工作。

四是整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调整药品价格政策。要加大药品生产结构调整力度,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鼓励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以产权、产品、市场为纽带,组建规范的公司,建立商贸、工贸或科工贸结合的大型企业集团。规范药品供求双方的行为,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全过程的执法监督管理。同时调整药品价格政策,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中的药品及预防用药、必要的儿科用药、垄断经营的特殊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有条件的可以制定全国统一零售价,其他药品价格由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自主定价。经过试点,逐步实施由生产企业将零售价格印制在药品外包装上的办法。

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国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全局,关系到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因此,希望各地各部门统一思想,转变观念,迎难而上,以大局为重,以人民利益为重,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力争在两三年内,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

(新华社北京6月1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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